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承攬合約有寫明相關的違反罰則,因為是處罰是罰業主,業主再轉嫁給營造公司,可以檢附相關付款資料等,帳列其他費用,但因營所稅申報,各項罰款不能認列,要自行減除--帳外調整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如承攬公家機關勞務,其合約如訂有因公司違反法令致甲方(公家機關)受罰,乙方(公司應負擔其責任),如上可檢附合約該條文部分之影本及罰單收據影本附於傳票後面以其他支出/損失列帳。
2.另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而所稱「各種罰鍰」是指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3.公司若要列報費用或損失,包括出差旅費、文書影印費用...等,必須符合「業務所需」與取得「合法憑證」等兩大要件,否則無法認列抵稅。
有關各類費用取得「合法憑證」認定原則建議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至第103條規定說明。
4.如上說明公司如取具不合法憑證「罰鍰」,申報營所稅時應自行予以帳外調減(稅務會計),惟因如是施作勞務違規與公司業務相關,財務會計上仍得以公司所屬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