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應備資料如下(公司登記應附書表112/2/20修正):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須經經驗(公、認)證))
4.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或蓋章)
5. 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二份
6. 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因負責人除提供以下資料外,國稅局的變更登記負責人申請時,負責人本人應親自到分局簽名,故時間之安排應以常態長住境內時辦理較佳。
應備資料: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 在台居留證影本。
2.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商號及負責人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