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所詢1.3問題:按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又本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據此,其順序應為先彌補虧損,而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分派盈餘。至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者,於公司有虧損時,則以本期稅後淨利彌補虧損後之數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若累積盈虧為-20,000,本期淨利100,000(不需繳營所稅),變成累積盈虧80,000,即為可供分配之盈餘。
4.按公司法第101條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章程應載明事項。是以,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係依據章程規定辦理。
又, 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而此條旨在維護股東平等原則,而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縱另有規定,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如所詢選擇部分股東不分派盈餘之情形,係違反股東平等原則,非公司法第235條所述例外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柯忠佑
榮譽會計師
A:1. 公司財務報表中之保留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包括累計盈虧加上當期損益,故可以透過編製財務報表,確認資產負債表項下之餘額。
2. 假設110年度累計虧損2萬元,111年度稅後淨利10萬元,則於112年度結算帳務後始依照公司法執行盈餘分配(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預計可供分配盈餘為8萬元。
3. 依照公司法237條規定應提列法定公積。請參考。
公司法237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 決議盈餘分派應依照所有股東持有之股權比率分配盈餘,惟若公司章程有載明特別股(例如優先分配或特定條件)等情況下,則應視公司章程執行盈餘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