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提供一則有關國稅局的新聞稿給您參考:
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時,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申請退還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之營業稅時,應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營業人除提示證明出口貨物移轉財產權於買受人外,應就該筆出口貨物之收受貨款情形及進貨與適用零稅率之銷貨間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
該局查核甲營業人申報退還96年3至4月份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營業稅100萬餘元,該局以甲營業人未能提示進貨及外銷貨物之事實,與其收受貨款、買匯水單及外匯收入與銷貨事實對應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否准退還,營業人不服,主張已提示報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證明文件,稽徵機關要求其他證明文件有違權利義務平衡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營業人無法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案件,關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注意保留交易相關憑證,以免因資料提示不足影響自身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出口報單G3為 外貨復出口係為一般廠商、個人自國外輸入貨物、 行李, 由於轉售 、不得進口、修理、掉換、租賃、展覽等原因復出口者。統計方式若為81,表示應列統計之復出口貨物係為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營業稅應按出口報單貨價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如上稅捐處承辦人員對復出口申請退稅者通常以上述方式處理,因其不希望零稅率退稅優惠造成濫用,如公司無法取得外匯證明文件檢附,只能留抵供日後抵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