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下則就所得類別提供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適用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進口貨物。
公司僅提供平台給創作者上架作品.公司本身沒有銷售貨務
所以就賺取之佣金10% 開立發票
創作者商品上架屬營業行為應作營業登記開立發票
贊助款屬何性質.?..是粉絲贈與.?或創作者其他所得
應與釐清且必須通過稽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所明定。
如所詢平台收到粉絲贊助款扣除一定比例,即不符上述法令所訂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故未符合上開條件,營業人則應開立統一發票,即所詢方法2. 開立全額贊助金額給”粉絲”發票金額100元,並依據規定申報扣繳創作者收取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