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財政部640224台財稅第34348號) 第二項: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是指取得佣金收入之營利事業應開立發票給他企業,不屬扣繳性質,也要列報佣金收入課稅。但請注意,若國內A公司並非為國內B公司外銷貨物,而是國內A公司向B公司進貨自行銷售,就不能以進銷貨差額之佣金收入列帳,A公司應以進貨及銷貨處理,否則會有漏報收入之風險。若真的屬居間中介行為,最好雙方有訂立合約書以資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仲介行為在國內發生,是屬於國內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2、應開立發票,帳列佣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