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應是股東向公司借款,帳列股東往來,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所以應和老闆討論一下如何列帳及後續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通常要驗證應收帳款之正確性,必須與外部單位對帳,惟與客戶對帳是採1個客戶1個個核對,非以資產負債表上應收帳款總金額核對,而是須先取得客戶別明細帳後再與客戶對帳,來驗證帳上應收帳款餘額,所詢帳款係由老闆經手,欲查該帳目明細,建議如下:
2.先確認公司帳款收款期間,如2~3個月,即帳款周轉次數1年有6-4次,假設公司年營收1200萬,則平均帳款餘額應為1200/6或4=200~300萬間。
3.大致確認帳款餘額後,再從公司出貨單或發票去統計客戶年度交易明細,依客戶信用狀態(收款期間2或3個月)推算該客戶應收帳款餘額應有多少,再行如1.所述與客戶對帳再行編制明細表出來,剩餘差異即可能為歷年呆帳或老闆拿走部分。
4.另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1項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於但書就公司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等非借貸性質予以排除,以符合其實際損益。
即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息收入對公司課稅,另方面 貴公司老闆有面臨刑責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