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 規定,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買賣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故依上述規定有先收款時應開立發票才符合規定。或可考慮採用電子發票,收款時可以電子方式提供給客戶,可減少或避免待出貨時,客戶才收到發票所延伸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或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2.另依營業稅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 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故如上說明如收款與發貨時間間隔不長,權宜下可待發貨時一併開立交付買受人,惟如仍須受買受人檢舉遲開或未開發票受說明2.罰則之風險。
或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再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