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可以用97受贈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2、在申報營所稅時,填寫A32頁,加倍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如貴公司捐贈該運動員,且如不受金額限制。則建議如上說明辦理完整程序。
2.營利事業單位如贈與財產予他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7受贈所得),受贈人憑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參台北市國稅局賦稅新聞新聞稿)
3.扣繳憑單代號填寫係以扣繳義務人支付性質填列,所詢97受贈所得應較適宜,如無相對適宜代號則填8Z。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