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出差費的定義為公司內部員工,而與外部人員一起出現會議由公司負擔高鐵票,而不簽署支領單的話,則依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其解釋類似交際費,故可依交際費科目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
2.參酌如上函令說明公司委託外部人員一起出現會議所支付之交通費用,因外部人員非公司員工,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差旅費規定之範疇,惟如確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支出,應屬該外部人員酬金之一部分,並簽署支領單,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以勞務費入帳;惟若不扣繳並簽署支領單則建議以交際費科目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