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帳簿憑證採下列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者,得以該部分電子檔案送交調查: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 二、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 三、依第26條第2項或第27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於媒體之帳簿或會計憑證。 前項提示之電子檔案,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者,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 件,以供查核。因此,貴公司雖以媒體存放電子檔案,若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者,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
2.綜上,建議公司還是列印紙本保存較為穩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下方財政部賦稅署 新聞稿可供參考: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印紙本-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發展趨勢,賡續精進電子稅務服務,財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放寬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企業作業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電子化為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之會計帳簿憑證,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及依同辦法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儲存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可提供帳簿憑證電子檔案供查核,無須列印紙本,減輕營利事業列印、整理帳簿憑證之成本及作業負擔。惟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其內容無法完整呈現時,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