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應有和解同意書,載明權利義務,並寫明由應收帳款扣除,另合約應開立發票要全額開立,不能扣除賠償金額後開立淨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被保險人與A公司因契約交易所依約開立發票向對方請款之數額,倘因題中損害而經雙方合意自應收款中扣除的部分,被保險人仍應依原約定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淨額開立發票
經損害賠償折減之金額,應由A公司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後交付被保險人據以登帳,該賠償款如屬填補所受損害則依規定免稅無通報的問題
至金流欲以總額或扣除賠償款後淨額給付並無限制,但相關文件、憑證等應備妥以利查核時舉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