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認列佣金收入方式---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2、認列買賣一進一銷方式---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所以,要依公司實際情況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財政部94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0五七二五八四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稅二發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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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述情況先確認, 貴公司如對於該商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依照稅法規定應該要依照進銷貨方式處裡。
若 貴公司對於商品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貴公司依照收款及付款之差額入帳屬佣金收入,因屬國內廠商訂貨付款,屬境內銷售勞務開3聯式傭金收入發票給A廠商。
另可參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9304525270號,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等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