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台灣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皆由香港總公司匯款支付,台灣分公司匯款還回香港總公司,只要金流與台灣公司帳載一致且無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基本上並無問題。
2.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千萬美元、個人(團體)未超過5百萬美元及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者,得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超過上述金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3.金流與台灣公司帳載一致,資金來源及運用無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分公司可匯回總公司款項,如屬代墊請備妥代墊明細以利與金流勾稽
2.原則上應該沒有,但金融機構端建議與該機構確認匯款項目及限制
3.同上1.無論是什麼代墊或盈餘性質之款項,請登帳記載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