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規定:
研究發展費:
一、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或新創作、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
(六)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之費用。
(七)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八)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九)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認可之藥物臨床試驗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十)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可參考上述規定確定是否符合定義,另憑證部分可參考該準則之規定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或新創作、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薪資。
(2)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3)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4)供研究用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
(5)供研究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6)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之費用。
(7)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8)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9)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認可之藥物臨床試驗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10)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2.前款之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3.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並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如所述委外請別人研究,如符合上述條文,可以列入研究發展費,除發票並應備妥合約為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