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185條: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有限公司若遇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規定之3款情事(即締約、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時,應依照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2條規定辦理。倘讓與之營業或財產非屬主要部分時,應依照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46條規定辦理
2.公司負責人將公司財產或現金贈與給個人,若非業務之目的,則為掏空之範圍,可參考刑法背信罪,依刑法第三四二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即觸犯背信罪之行為人必須為他人處理事務,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違背其任務,發生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之行為,始得構成。
3.如所述公司將款項匯款股東,如非屬盈餘分配(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法228-1~241),建議先帳列股東往來科目,股東於事後應如數歸還,並注意是否會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贈與稅的課徵,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公司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但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以其他所得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將款項匯給股東,建議先確認其性質是盈餘分配、贈與、借貸........,再依其性質擇適當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式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