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政府機關規費是否應依境外電商模式報繳營業稅及扣繳營所稅
- Q:如買受人為我國團體,給付外國政府機關(本案中為新加坡政府會計與企業管制局, ACRA)相關費用(在本案為查調該國商業登記文件費用,類似我國申請複製特定商業登記文件規費),關於營業稅報繳與營所稅扣繳,相關問題如下:
(1) 營業稅部分
按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第36條規定,本案是否符合外國機關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要件?申言之,繳納外國政府查閱商業文件規費,是否屬外國政府銷售勞務?
(2) 營所稅扣繳部分
本案主要問題在於,外國政府機關,是否不屬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之定義(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如是,則是否因非屬營利事業,無適用境外電商規定予以扣繳之必要?
- 姓名:陳先生/小姐
- 行業別:其他未分類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