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所述負責人在別家公司有投保勞健保,即有一主要投保單位,可按二代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兼職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公司或是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代扣 2.11% 補充保險費,六類所得需要在給付時先扣取 2.11% 補充保費,此六類收入含高額獎金、兼差收入、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
2.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 。同辦法第8條規定,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在別家公司領取薪資,並享有勞健保,原則上認定負責人在該公司專職。相對的,在自己公司領有薪水,不負擔勞健保,應被認定為兼職薪資。因此,應沒有最低薪資之適用,但兼職所得超過2萬應有代扣稅款及二代健保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