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隱名合夥人是屬於民法上的隱名合夥,或是民間自己稱的隱名合夥?請釐清!
2. 民法上的隱名合夥,是其出資透過另一位出名合夥人協助出資。此時,合夥的分配是分配到出名人身上,出名人再私下回饋給隱名合夥人。合夥的盈餘不會直接到隱名人身上,畢竟沒有再合夥人之列。
3. 民間的合夥並沒有法律上的地位,成立的企業也可能是公司,負責人為掛名。處理方式可比照民法上的隱名合夥,也可以用薪資給付。但同樣不能享有直接的盈餘分配。
4. 任何隱名合夥可能產生避稅的疑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如上函令說明,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如契約未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通常會以薪資方式支付並扣繳給該隱名合伙人,惟事後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會就盈餘再按實際分配情形,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