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法規及會計上有其定義,大法官釋字亦有提到類似判斷基礎,在實務作業上非絕對,但如反覆經常發生,且金額占有一定比例,則採新增營業項目不動產轉租賃業(包括公司主管機關及財稅機關),會是一個方向,據以向稽徵機關說明列為營業收入的合理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收入主要是企業藉由經常性商業行為獲取的收入。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第三十六條: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2.所述 貴公司 如以租賃業為主要營業項目佔公司整體收入大部分,方建議將租金收入列入營業收入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