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勞基法》第38條規定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屬於「不休假獎金」,在性質上為「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薪資所得,也免納所得稅。然而,若公司特休給假天數優於勞基法,則未休天數折算工資後還是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雇主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屬於「不休假獎金」,在性質上為「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薪資所得,也免納所得稅。但,若公司特休給假天數優於勞基法,則未休天數折算工資後還是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