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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10年未分配盈餘加徵5% 後,餘額1萬,111年度稅後淨利10萬,假設112年決議全數分配,法定公積是以11萬計提10% 嗎?
  • 姓名:林先生/小姐
  • 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
  • 區域:花蓮縣
  • 詢問日期:2023-10-17
  • 點閱次數:135
  • 會計師回覆#1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查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行,惟意義並不相同。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因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
    故所述112年決議全數分配未分配盈餘,法定公積仍以111年度稅後淨利10萬計提10%,另若以前(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未提列10% 法定公積,建議分配年度再予以補提。
    另按公司法第237條後段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故如 貴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可不再提列;惟如仍繼續提列,法並無禁止規定。(參經濟部107年5月22日經商字第1070003858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3-10-17
  • 會計師回覆#2
  • 楊聰智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係指盈餘分派時,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上開公積之提列,並不以分配盈餘為要件。是以,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經濟部89年8月29日商89217429號函)
    2、若要分配盈餘時,須先提列法定公積,若是以前年度均未提法定公積,本年在分配時,須補提之前的法定公積,若是以前年度已提過,就不能再補提以前年度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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