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故如屬盈餘性質公積發放,如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會有股利憑單,如屬資本返還性質,如超過面額認購股份之資本公積,係屬原股東的投入,返還後沒有股利憑單,當作成本的減項。
2.若營業人有投資其他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且公司屬於兼營投資之營業人,要將當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並依「兼營營業人 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採403申報書申報。
常見獲配之股利收入項目如下:
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 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投資收益。/ 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盈餘公積轉增資之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股東出資額性質)轉增資配股。(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所以不需要申報403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
3.如屬盈餘性質公積發放,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如屬資本返還性質,作投資成本的減項。
參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0條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有開扣憑出來是應稅資本公積,反之則為免稅,區分方式為解釋函令所述是否具股東出資額性質
2.年終403調整申報的範圍,為現金股利及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
3.收到具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現金股利(免稅無扣憑),為出資返還性質,可做原投資成本的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