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損失,已超過最初投資成本,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 如投資損失大於投資帳面金額時, 原則應停止認列進一步損失;
例外則在公司已發生或推定義務, 或已代被投資公司支付款項範圍內(有代償之法定義務), 始能額外認列損失及負債。分錄如下
借: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XXX
貸:其他負債準備XXX
2.另外於財務報告中應予附註揭露採權益法投資之相關訊息(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若有採兩期比較的報表,就會顯示本期為0,依會計準則,財簽附註是會揭露有關採權益法投資之相關內容。
通常財簽均為兩期比較內容,故附註揭露會顯示本期為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